
索引号: | 4311000032/2023-0298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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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类项目交易活动管理和交易各方场内工作行为,切实提高交易服务见证质量和效率,更好的落实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与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拟《永州市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24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形式发至0746-8368577,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hnyzzbb@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永州市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附件
永州市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类项目交易活动管理和交易各方场内工作行为,切实提高交易服务见证质量和效率,依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关于明确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湘公管委〔2020〕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9〕6号)、《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本)》(永发改公管〔2019〕153号)《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意见》(永公管委〔20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社会类项目场内全流程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类项目是指:
(一)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二)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
(三)不属于前两款范畴,且未列入《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本)》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四条 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遵循自愿进场、分类指导、参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坚持全流程电子化发展方向。
第五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监督,其他类型的项目须明确监管主体后,原则上执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
第六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按参照管理的原则,采用相应的交易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符合邀请招标的法定条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七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交易信息应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及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同步发布,属于保密信息或按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项目单位应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八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由市交易中心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进行操作。项目单位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全过程实施监督。国家、省对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按照参照管理的原则,适应进场受理、场地预定、文件下载、保证金缴纳、交易服务费缴纳、监督管理、资料归档等交易流程。(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特许经营权交易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类项目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十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应提供以下入场资料:
(一)永州市社会类项目招标备案表(见附件1)
(二)永州市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承诺函(见附件2);
(三)项目方案审批资料(或项目立项批复、核准、备案资料);
(四)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资料;
(五)招标人法律承诺书;
(六)中介机构代理协议。
对入场资料提供不齐全、监管部门意见不明确,以及有其他不符合进场交易情形的项目,市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和补正程序。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自行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复印的资料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并通过系统上传留痕存档。
第十一条 申请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审批(核准、备案)、评估的项目;
(四)提供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已签订的合同未依法解除,合同约定具有排他性,影响或限制交易标的交易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等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止:
(一)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项目权属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原因排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法律、法规对中止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终止:
(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权处理的;
(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质疑(异议)、投诉或异常情况,参照目录内其他进场交易项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的社会类项目交易各方应各尽其责,确保项目交易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市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实施,确保项目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社会类项目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规程》附件1
永州市社会类项目招标备案表
项目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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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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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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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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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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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评估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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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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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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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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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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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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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永州市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规程》附件2
永州市社会类项目进场交易承诺函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单位)由 (代理单位)代理的 (项目名称),经 (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自愿申请进入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我单位(公司)承诺该项目将依法依规开展交易活动,并严格遵守交易中心各项制度规定。所报送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上传的交易资料电子文档与由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的纸质文档一致,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由我单位(公司)自行承担。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特此承诺。
项目单位(盖章) 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