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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2/2023-02777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2-11-25
名称: 永州市发改委解读《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文号 :    
永州市发改委解读《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2-11-25           来源: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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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2022年1月4日,省政府令[2022]308号公布《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粮食流通变化需要,进一步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1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公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新修订的《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各级地方储备粮实行更严格规范管理,不断加强储备规模、存储管理、监督检查等管理责任和制度落实,以更好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我市《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永粮联发[2014]7号)和《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永发改粮[2020]36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市级储备粮监管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了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等各环节监管要求和落实市委第一巡察组对我委党组进行的涉粮问题专项巡察整改要求,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设8块内容,47条:总则、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承储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市级市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应当具备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与省市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等六大条件。

二是规定承储企业实行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从根源上避免出现承储企业混同经营影响储备粮安全管理。

三是明确承储企业禁止行为。规定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承储的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等六大行为。

四是加强储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了市级储备粮入库前空仓验收、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是明确建立成品粮储备。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六是明确市级储备粮质量标准。规定新轮入的粮食为当年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并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

七是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规定了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并明确了项监督检查职权。

八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修订了承储企业法律责任条款,考虑到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承储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办法》没有创设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只作了指引性规定。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承储企业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合同。

九是进一步明确了保管自然损耗等规定。明确保管自然损耗补贴参照新修订的《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湘粮调[2021]128号)文件标准和计算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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