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32/2023-0274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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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意见
为巩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股企业)进行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采购业务,以及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项目采购活动;市属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等及其下属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采购方式
(一)国有企业工程类项目按规定标准规范招标
市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范围规定的,必须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永政办发〔2019〕17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全部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二)国有企业非工程类大宗原辅材料、固定资产、服务项目参照相关规定标准进场公开招标
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的规定,市属国有企业非工程类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固定资产及服务项目原则上应当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投标。
一是制订进场清单。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经营需求,参照16号令关于货物、服务的规定标准和《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交易目录”),集体研究制订自愿进场交易大宗项目目录清单,并征求有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市公管委批准同意。
二是严格方案论证。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大宗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人资质条件、货品规格及技术性能指标、评标办法等方案论证工作。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可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市财政局应对市属国有企业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并作为专项核查及追踪问责依据。
三是执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选择自愿进场交易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招标方案,报目录清单明确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湘政办发〔2021〕77号、永政办发〔2019〕17号、永公管委〔2021〕4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三)国有企业小额项目自行采购
未达到16号令限额标准、未列入自愿进场交易目录清单的零星小额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参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自行采购。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招标采购监管制度,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决策采购需求,做好内控管理,可灵活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自行采购。市属国有企业可从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和评标。
(四)事业单位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规范采购
市属事业单位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根据工作需求,参照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范采购。一是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对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招标采购项目实行“谁审批、谁监管”,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二是实行财政部门兜底监管。对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管理空白和监督缺位。三是加强联合监管。凡是没有明确监管主体的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允许进场交易。对不执行“三重一大”项目决策程序,违法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纪检监察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查处。
三、监管主体
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规定,落实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非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切实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市发改委、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工信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交易目录,对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监管建议,报市公管委审定。
二是强化备案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的通知》(永公管委〔2021〕4号)的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购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属省级部门暂未发布电子招标文件范本的进场交易项目,依据类似程度选择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执行电子化交易。
三是履行监管责任。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等问题易发多发环节的重点监管,依法受理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市公管办应定期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非财政性投资项目采购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管委、市纪委监委。
四、责任追究
事业单位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执行;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责任;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事业单位、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永州市招标投标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和处理办法(试行)》(永监委〔2018〕1号)等规定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及省属驻永国有企业进市交易中心招投标项目、各县市区、市直群团组织参照执行。上级部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